******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办公用品及耗材的供货服务,包括货物供应以及与之相关的配送、更换、退换等配套服务。货物明细、规格要求及单价控制价详见附件《货物明细表》; 2、资金情况:采购人资金筹备到位,全部为企业自有资金; 3、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确定1名成交供应商; 4、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5、供货地点:包头市辖区范围内,具体地点按采购人指定; 6、验收、交付及风险转移 1.数量清点:到货后,供应商需与最终客户清点货物数量并共同在货物清单中签字确认。该单据仅作为已送货物数量的清点说明,不作为采购人对货物质量的验收证明。 2.质量验收:采购人将定期与客户沟通,确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符合采购人需求及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若存在不合格的货物,经确认,供应商需免费更换或派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7、材料品质保证与维护 1.货物质保期1年,从收货之日起计算。供应商承担质保期内货物的维修和因货物质量问题给采购人或最终客户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采购货物从收货之日起,质保期内若有货物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或客户通知后的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换货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货,换货后的新货物质保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本保证不包含由于客户操作不当或仓储不当造成的后果,具体界定标准为:客户未能按照供应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或仓储指南进行操作或存储。如因更换货物导致采购人损失,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保证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是良好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货物与样品质量一致。 8、供货方式: 1.合同生效后,供应商需根据采购人每次提供的货物清单向采购人及最终客户提供货物。采购清单可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随时增加或减少产品类目,并经双方商定确认一致后加入或移出产品清单。 2.供应商应于收到采购人货物清单后【2】日内将对应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双方协商或采用其他公认的高质量标准。 3.质保期内实行质量“三包”,具体内容如下:包修:对于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24小时内响应,并在3个工作日内派遣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直至修复为止。包换:如维修无法解决问题,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新货物。包退:如更换后仍无法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双倍退还货物价款,采购人由此受到的其他损失供应商应继续予以赔偿。 4.包装要求:货物包装以保护货物完整、不受损伤,包装物不回收。 5.供应商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需与最终客户共同确认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并在货物清单上签字确认。 6.供应商同客户签字确认的货物清单作为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对账及结算的依据,若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或最终客户退货,则供应商应在收到货物的5个工作日退回采购人应支付的货款,若供应商迟延不退,采购人有权在后续应付但尚未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直接扣减与存在质量问题货物相对应的款项金额。 9、供货价格 1.供应商承诺,其供应给采购人的货物价格,不仅低于市场价格,而且不高于供应商提供给其他同类服务商的供货价格。 2.如遇情势变动,双方同意在每个季度末对货物供货价格进行复核与调整。若生产厂家下调货物价格,则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供货价格应相应下调;若生产厂家上调货物市场销售价格,则供应商提供给采购人的供货价格不予上调,仍以本次成交载明的价格为准。 10、采购要求 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向采购人及第三方客户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并提供货物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 2.供应商应在迟延交货或供货不足的情况下,立即采取加急发货、优先调配资源等补救措施,确保采购人能够尽快获得所需物资,以减少对采购人业务运营的影响。 3.负责货物运输、装卸、安装、交付、质量保证、培训、货物推广、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等工作,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范。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客户投诉或索赔,供应商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供应商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客户的损失。 4.供应商对所售货物均提供3年的质保服务,质保期自收货之日起计算。 11、违约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迟延交货或供货不足的,应按迟延部分价款 0.05 %/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30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供应商已收取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合同解除后,供应商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取回货物,逾期未取回的,采购人有权自采取以下措施之一进行处置:(一)将货物移至第三方仓库,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二)处置货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抵扣供应商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剩余款项归还供应商。采购人在处置过程中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但对货物的损坏、丢失等均不承担责任。 2.供应商错发货物,迟发货物,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约定的标准),或者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有权要求退货,并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和由于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损失及费用。 3.采购人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不准确,导致供应商发错货物的,由采购人承担所有的退货费用及因此引起的损失。 4.因采购人原因,未按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 0.05 %/日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采购人合计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欠付金额的10%),但供应商应给予采购人不少于15日的合理宽限期,并在宽限期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守约方为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